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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舅”的镰刀,是怎么割到你头上的?

网络整理 2024-03-29 04:51

(原标题:“二舅”的镰刀,是怎么割到你头上的?)

随着网络视频《回村三天,二舅治好了我的精神内耗》的爆火,一种名为二舅币(即second uncle coin)的虚拟货币也悄然登上历史的舞台,近日更是传出“二舅币”发行3天内圈钱约130万美元,且项目方疑似卷款跑路的消息。也因此,“二舅币崩盘”这一话题直接在7月31日冲上热搜。

尽管“二舅币”并非在国内发行,但我们仍然可以在中国语境下为大家简单分析一下“二舅币”事件中的法律风险,正本清源。应当说明的是,无论是飒姐本人还是飒姐团队成员都并不清楚二舅币的任何内情,绝非“内部知情人士”,我们与公众一样仅能通过相关媒体报道的公开渠道的信息了解和评价二舅币。

一、事件概述

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二舅币发起人是借由前面所提及的网络热门视频(热点事件),成立了second uncle DAO,并以该主体发行二舅币并吸收资金。该项目方声称所筹集资金将会捐赠于“二舅”,为其提供养老保障。虽然噱头听起来很美好,但近日以来,却有网友爆料称二舅币币池疑似发生Rug pull(加密资产圈专有名词,指项目方卷款跑路),项目方已通过Tornado Cash洗钱成功,成功卷走约130万美元资金。

尽管随后second uncle DAO对该网友的说法提出了质疑,并对外澄清称“团队并未rugpull”,亦有网友指出该网友本身发布的新闻并不可靠。但“二舅币崩盘”的热搜仍然在极短时间内重上热搜,引起热议。目前,根据相关网站查询,二舅币币值仅剩最高价的十分之一。

二、“二舅币”与二舅:民事侵权风险

尽管“二舅币”热度不凡,甚至可能引得广大网友争相模仿,但应当注意的是,“二舅币”的运营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风险,对于“二舅币”的项目方而言,其首先面对的是民事侵权风险

尽管“二舅币”的项目并未指明所谓的二舅所指代的对象,其官方名称也采用了“second uncle”这样的非特指名称进行描述,但是无论是其项目方所使用的配图,亦或是项目方所使用的文案,都精准地将“二舅”一词限缩到了前述网络视频的主角上。但目前看来,项目方似乎并没有与二舅本人达成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协议,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著作权法》的规定,项目方实际上侵犯了二舅本人的肖像权,以及该照片作者(拍摄者)的著作权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方使用二舅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显然没有经过二舅本人同意,属于擅自使用二舅的肖像的行为,同时该使用行为并不属于《民法典》第1020条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该行为构成对二舅肖像权的侵犯。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26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项目方使用该照片作者的作品但并未与该作者订立合同也未获得该作者的授权,同时其使用行为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因此,该行为也属于侵犯该照片作者著作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二舅币”的项目方而言,其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作为自己的头像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二舅的肖像权,同时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为了捐款而发币:刑事法律风险

除去上述民事法律风险外,如果前述信息属实,那么二舅币的项目方的发币集资行为实际上应当被认为是一种ICO行为,在我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具体而言,其违反了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根据《94公告》,所谓ICO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的‘虚拟货币’,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金融诈骗、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尽管项目方声称自己发行“二舅币”的目的是为了给二舅的养老提供保障,但为了一个好的目的也不意味着当事人能够以此行恶事,在法律的视角下看,用不正的方法是不能得到正的结果的。发行”二舅币“的行为实际上符合前述关于ICO的规定,能够被评价为一种ICO行为。而根据《94公告》,央行等部委已经将ICO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因此,开展ICO直接违反了《94公告》,属于行政违法事项。

在此基础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行“二舅币”的过程中项目方存在对外许诺收益,或是将“二舅币”完全作为股票、证券等金融产品对待等等行为,那么该行为极有可能被评价为非法集资行为,从而可能构成《刑法》第174条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项目方因此便有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即便项目方并未在运营过程中实施前述行为,但是若传闻属实,那么,二舅币的项目方就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亦或是《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具体而言,项目方的跑路或是洗钱行为都能够反映出其主观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外,其对外宣称自己是为了捐款才募资,但实际上却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显然属于通过诈骗手段骗取投资人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数额达到诈骗罪所要的“数额较大”的标准,项目方就涉嫌构成诈骗罪。

此外,若项目方的行为同时还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话,则在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直接构成集资诈骗罪,若诈骗金额以130万美元计算,则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同时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尽管“二舅币”在国外发行,但不可否认有不少中国用户参与其中,因此一旦项目方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8条有关保护管辖权的规定,即便是在国外,只要是针对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仍然有管辖权。而若项目方人员本身属于我国公民,那么根据《刑法》第7条的属人管辖权,我国仍然对其有刑事管辖权,可以由我国刑法处罚。

写在最后

事实上,像“二舅币”这样的蹭热点事件发币早在2017年就已经屡见不鲜,目前在海外各大平台上也依旧盛行不衰,属于虚拟资产圈中的常见频发型犯罪。实际上,这就是一个新瓶装旧酒的金融诈骗行为。从1919年旁氏骗局开始,金融诈骗就以千姿百态的形式出现在世界各地,行政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与金融诈骗的斗争也从未停息,只能说,利用社会热点事件成立DAO发币等骗局是利用了新技术和新概念的诈骗手段,但究其行为本质,依然在法律(特别是刑法)、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范畴

对于参与其中的投资者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1)无法取得投资收益;(2)投资本金无法收回。另外,在该种骗局中,受害者往往并不是普通的小白投资者,而是有一定加密资产投资经验的人群,带有一定的投机心态入局导致被骗。对此,飒姐团队认为,最好的防骗术就是清心寡欲不参与,如果一定要入局,那么投资者在投资前必须对项目方进行较为详尽的背景调查,尽量选择有信誉的项目方,切勿盲目投资。

而对于行政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来说,这就需要我们加强事前监管教育,加强防范金融防骗的社会宣传教育。同时,在处理金融犯罪活动时司法机关必须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正义和效率的统一。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肖飒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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