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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为“无人驾驶”立法:智能网联汽车或将合

网络整理 2024-05-16 18:46

(原标题:深圳为“无人驾驶”立法:智能网联汽车或将合法持牌“上路”)

3月23日,深圳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据了解,全球已有17个国家制定出台了专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扫清法律障碍。

相比之下,当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面临车辆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车辆保险制度不完善、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无法认定、相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缺乏监管等诸多法律问题。

此次,深圳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从道路测试到准入登记、使用管理、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链条立法。

深圳的立法优势

2020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提出,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扩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赋予深圳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兴领域的先行先试权,支持深圳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探索。

深圳不止拥有先行示范区的“身份”优势,同时,深圳也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智能驾驶产业及道路试验基础。

2020年,深圳发改委专门制定出台《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一系列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措施。

2018年,国家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作出了基本规范,深圳也制定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

目前,深圳已在全市9个行政区域(除罗湖区和深汕合作区)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里程144.69公里,发放道路测试牌照14张,累计道路测试总里程达18638公里,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位都位居全国前列。

而相较于道路测试规定路径、规定时间、规定测试内容的验证方案,示范应用可与社会活动紧密结合,验证车辆在限定区域范围内的实际运行能力和人机交互能力,还可提升公众对于自动驾驶技术的认知度和信赖感,为即将到来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奠定基础。

合法“上路”

《条例》将智能网联汽车分为了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根据现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客运和货运服务都要求有满足条件的驾驶人并获得客货运营许可,而无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显然不符合要求,无法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017年7月召开的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百度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通过现场同步直播,视频中李彦宏坐在百度研发的无人驾驶汽车开上五环前往大会会场。但随后不久,他接到了交管部门的罚单。

2017年12月,深圳无人驾驶公交车获批在一段开放道路上试运行。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当时了解到,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员的双手被要求放在方向盘上。

在不久前深圳举行的立法调研座谈会上,一些企业负责人就提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不仅上路合法性遭质疑,还遇到登记注册难、运营收费难、责任认定难等问题,亟需尽快破除法律障碍。

为回应行业发展诉求,此次《条例》拟允许智能网联汽车入市、登记、上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及车辆,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开展多样化的运输服务,允许合法收取服务费用,以解决智能网联汽车无法获取营运资质、无法开展道路运输商业经营活动的问题。

《条例》规定,实行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制度。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特区道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发生事故如何追责?

早前,一位汽车行业人士曾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关于无人驾驶法规方面的探索,一个很大的问题在于,如果出了驾驶事故,责任归属很难界定。

此次《条例》关于交通事故及违章,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人大常委会解释,确立这样的处理规则,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无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的“运行利益”归于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让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担责比较合理;二是无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的支配使用权是掌控在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手里的,让其承担责任,能够督促其谨慎使用和定期维护车辆;三是交警及交通监控设备一般无法在事故及违章现场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问题作出判定,这样设定,便于交警部门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及违章,也能避免因长时间的技术鉴定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确实属于车辆技术缺陷导致的事故,当事人可以事后向厂家追偿。

此外,《条例》还拟规定,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必须要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无人驾驶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作者:王帆 编辑:周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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